中国环境诱变剂学会机构设置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是学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的方式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提前或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
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要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学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
在理事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换届申请,经批准后进行筹备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两个月,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召开会议的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换届后,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选举结果和章程等文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执行机构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聘任、解聘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管理制度;(十)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在任届内,连续2次不参加会议或连续3次仅委托代表参加会议的将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并且没有资格入选下一届理事会
组织机构2023年6月学会官网显示,中国环境诱变剂学会下设4个工作委员会、13家专业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学术交流工作委员会普及及出版工作委员会国际交流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风险评价专委会出生缺陷防治专委会致癌专委会抗诱变剂和抗癌剂专委会致突变专委会膳食与疾病专委会致畸专委会活性氧生物学效应专委会毒性测试与替代方法专委会生物标志物专委会基因组学专委会暴露组学与暴露科学专委会青年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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