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报关协会协会章程

上海市报关协会协会章程上海市报关协会章程(2008年11月20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团体名称:上海市报关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译名:Shanghai Customs Brokers Association(简称SCBA)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阳路235号四楼407至410室,邮政编码200082

第三条 协会是经在海关注册从事报关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收发人和报关企业,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具法人资格的地区专业性组织,其业务主管部门是上海海关

第四条 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对本行业的方针、政策;倡导“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的理念,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单位服务,为政府服务;依法代表会员利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对地区报关企业的管理;规范报关行为,改善、维护报关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促进地区报关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协会的执业精神是:诚信、自律、合作、奋进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指导、支持会员依法报关;调研、协调、规范报关行业行为;业务培训、咨询

(一)代表会员协调与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企业间的工作关系;反映会员的诉求,协调解决通关作业中发生的问题;(二)提供通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及时向会员提供通关信息;搭建海关与企业沟通平台,组织相关业务研讨;(三)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协助政府部门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进行管理;(四)制定自律规则,规范报关行为,制止非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五)开展报关市场调研,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为会员需求提供相关信息;(六)组织报关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报关人员的资格考前培训,考试;(七)开展会员企业诚信、自律评比,对会员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八)开展与其他地方性报关协会的交流协作;(九)开展与国外(境外)报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十)承担海关、中国报关协会和相关团体委托的工作;(十一)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度

第八条 凡承认协会《章程》,自愿加入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会审查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人和报关企业;(二)相关社会团体;(三)相关单位;(四)报关企业负责人及资深报关员;(五)其他具有相关业务知识,热心报关事业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入会需本会会员介绍及所在单位推荐材料);(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要求协调解决与通关相关的问题;(四)优先获得协会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五)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按照报关专业规范开展业务;(三)服从协会的协调和管理;(四)维护报关企业的权益和信誉,如实向协会反映情况;(五)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协会交办的工作;(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二年无故不交纳会费,视作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一)不履行《章程》第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或违反本《章程》和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无效的;(二)严重损害行业利益和声誉的;(三)严重违反国家规定,触犯国家法律的

会员对协会的处分不服,可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订和修改《章程》;(二)选择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项;(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所有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情况特殊,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也可以通过代表大会书面形式表决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

因情况特殊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每四年改选一次,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特殊情况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执行情况;(五)决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消,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和罢免;(七)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订企业及内部管理制度;(九)聘请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十)决定表彰和奖励;(十一)决定处分或开除会员;(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除第二项以外的各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须经下一次理事会会议追认

补选的常务理事须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四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的法人代表、总裁或总经理(其中之一),为本会的当然理事、常务理事或副会长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本人因故不能出席协会有关会议时,应委托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代其出席,受委托人的言行代表委托人,并对委托人和协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二)熟悉报关业务,了解报关企业;(三)热心为会员单位服务;(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六)未受过刑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届,会长最高任职年限不超过68周岁,如超过年限留任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协会的法人代表

协会法人代表不能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常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内设各部门、代表机构和实体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内设各部门、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内设各部门、代表机构、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日常工作;(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协会对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资助;(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对外服务的收入;(四)利息;(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确定会费标准,即会员、理事、常务理事、会长或副会长单位的会费实施区别对待原则

具体标准由理事会提出议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仅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对会员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妥一切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尊重捐赠、资助人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协会完成使命、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从事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告终止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制订及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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