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华书店协会组织章程中国新华书店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新华书店协会,英文名称:China Xinhua Bookstore Association,缩写:CXB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新华书店系统法人单位为主体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遵守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为维护新华书店系统信誉和品牌形象,保护各级新华书店合法权益,加强系统内部协调,促进经营合作,繁荣出版物市场,提高系统竞争能力,在遵守社会职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出版发行工作方针、政策,如实向党和政府反映本系统的重要情况、问题和要求;(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对会员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引导和规范;(三)制定行规、行约,推动全体会员共同遵守执行;(四)承担新华书店商标注册及商标使用、管理、保护和监督职责
开发新华书店的企业形象资源、系统网络资源和商标品牌资源,宣传新华书店整体形象,维护新华书店整体利益;授权会员单位对新华书店商标的使用、宣传
(五)协调新华书店系统店与店之间、店与出版社之间的经营、业务和利益关系;(六)组织围绕全系统的改革与发展、经营与管理、市场与营销、推进系统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科技进步、推进农家书屋建设及农村发行、培养职业道德、加强队伍建设、促进交流与合作等课题的业务研讨及学术交流等多层次服务,谋求全体会员单位共同发展和系统整体实力的增强与形象塑造;(七)对新形势下涉及出版流通业和新华书店深化改革发展等重大课题组织调查研究;(八)组织发行与市场学术研讨、讲座、人员培训、专业咨询服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以及新华书店系统内的专业培训
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组织知识技能竞赛和评优、评先等活动
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专业展览;(九)向党和政府提出加强系统建设和发展建议,起到政府与新华书店系统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十一)为实现本会宗旨所进行的必要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体团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一)新华书店总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华书店(集团)及地(市)县新华书店的企业法人单位,以及以新华书店资产投资、且新华书店股份或国有资产股份占51%以上成立的出版物发行企业、集团或公司,自愿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批准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华书店加盟店,自愿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良一定的影响(四)在经营活动中自觉遵守、执行党和国家的出版物发行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负有保护新华书店注册商标及衍生的无形资产责任;(七)积极推进各地新华书店的改革与发展(八)本着互通有无、互利互惠的原则,以诚相待、公平竞争、扩大交流、共同发展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则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议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审议批准围绕新华书店无形资产和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保护、监督等案件的处理报告;(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以及应由理事长处理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专业机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 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11月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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