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证照改革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21〕18号)第三条第(二)项目: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具体改革举措(1)在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等材料
(2)在民办学校举办者再次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3)将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审批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4)对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的,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且无违法违规或失信记录,在各学段原有许可证期限基础上延长1年有效期
(5)每半年1次公布营利性民办学校存量情况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定期进行抽查检查,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过程性指导,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
(2)推进民办教育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年度检查信息、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强化信用约束
(3)依法依规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其今后在民办教育领域的许可申请实施重点监管
(4)健全联合执法机制,通过跨部门的实时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和研判民办教育领域出现的新问题,积极主动予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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