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历史沿革大理寺,在我国,早在秦汉时期就已经有了
那个时候,被称之为廷尉
审核各地刑狱重案
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为大理,均仍复旧
时光荏苒,北齐的时候,廷尉正式改名为大理寺
而隋朝唐朝也都沿用这一称呼,都把廷尉称之为大理寺
大理寺中上班的人按级别被称之为:大理寺卿,大理寺少卿,大理寺丞,寺正
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刑部审批
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
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
决狱之权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圣裁
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炀帝改从三品,唐同
在唐时有所规定,大理寺寺丞分管中央各部门有地方各州的司法案件的复审
每位寺丞复审完毕的案件,要会同其他五位寺丞一同署名(画押)才具有法律效力
其他寺丞若有不同意见,也要在画押才具有法律效应
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古代,我国的刑法法律已经很健全了
大理寺已经具备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能,对案子都可以进行复审合议
已经相当成熟,相当完善了
明、清均正三品
可参与朝廷大政会议
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一度并入刑部,旋复旧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为大理院
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
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
大理寺于清朝改称为大理院,这个名字一直沿用到民国
民国中期,受西方文化影响更名为最高法院,一直到现在,依旧沿用最高法院这个称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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