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机构设置大理寺旧置判寺一人,兼少卿事一人
建隆三年,以工部尚书窦仪判寺事
凡狱讼之事,随官司决劾,本寺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汔,同署以上于朝
详断官八人,以京官充, 国初,大理正、丞、评事皆有定员,分掌断狱
其后,择他官明法令者,若常参官则兼正,未常参则兼丞,谓之详断官
旧六人,后加至十一人,又去兼正、丞之名
咸平二年始定置
以上内容由大学时代综合整理自互联网,实际情况请以官方资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