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政院选民启动一场选举的首要之务,即确定哪些人具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哪些人没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1909年咨议局议员选举的选民资格法律规范,依据的是上年制定的《咨议局章程》
按照章程规定,有下列资格之一者,拥有选举咨议局议员的权利,即可以成为选民:1、曾在本省地方办理学务及其他公益事务满三年以上著有成绩者;2、曾在本国或外国中学堂及与中学堂同等或中学以上之学堂毕业的有文凭者;3、有举贡生元以上之出身者;4、曾任实缺职官文七品武五品以上未被参革者;5、在本省地方有五千元以上之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6、非本省籍男子年满25岁,寄居在本省满10年以上,在寄居地方有一万元以上之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
咨议局议员的候选人,必须是具备上述条件之一且年满30岁的男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则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品行悖谬,营私武断者(指宗旨歧邪,于犯名教及讼棍土豪而言);2、曾处监禁以上刑罚者;营业不正当;3、失财产上之信用,被人控实,尚未清结者;4、吸食鸦片者;有心疾者(指有疯狂痴呆等疾,精神已异常人者);5、身家不清白者(指娼优隶卒等贱业之人);6、不识文义者
按照这一章程,女性及无社会地位的穷人是没有选举与被选举资格的
这诚然是巨大的缺陷
但考虑到时代背景——即便是在西方,女性与穷人的选举与被选举权,也是经历了漫长的斗争,才争取来的——自也不应过分苛求照搬日本选举章程的清廷
但“五千元以上之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这条红线,毕竟将绝大多数的底层民众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剥夺掉了
这种剥夺,既受到了西方当日民权政治在财产上的种种限制的影响,也与朝廷刻意重造“绅阶层”为统治基础的用意有关——维系传统帝制中国稳定的,是“绅心”而不是“民心”
朝廷对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条件的种种规定,处处透漏着对“绅”的照顾和拉拢——“需办理学务三年以上者”,照顾的是“学绅”;“办理其他公益事务三年以上,有举贡生员以上出身或曾任实缺职官文七品、武五品以上者”,照顾的是“士绅”;“在本地方有五千元以上的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照顾的是“商绅”;“在本国或外国中学堂及与中学堂同等或中学以上之学堂毕业的有文凭者”,照顾的是“新知识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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