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议院历史发展上议院享有司法权是其一项古老的权力
19世纪时,英国曾企图取消上议院的司法权,其主要理由是上议院的议员并非全是司法人才,不是每个议员都懂法律
但由于种种原因发生妥协,而代之以加封一定的法官成为上议院的成员而了结,这就是1876年的上诉管辖法创立的上议院法官(Law Lords),由此建立起上议院审理上诉案件的模式
上议院高级法官被正式地称为上诉法院常任高级法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
他们代表上议院审理上诉案件
在理论上,上议院共700名议员都可以成为法官,但依照惯例,只有这十二名法律专家的终身议员以及大法官(向由掌玺大臣兼任),才是真正行使上议院司法权的法官,其他上议院议员并不参予司法权的行使
上议院法官必须有任高级司法官员两年的经历,或已经从事高级出庭律师工作15年的经历,人数共十二名,他们是带薪的,通常从上诉法官中任命,偶尔也从高等法院法官中任命
十二名法官中有两名来自苏格兰高等法院
根据上诉管辖法的规定,前任上议院常任法官、前任掌玺大臣以及高级司法处主持人有权作为上议院法官,但实践中这种做法很少见
1993年制定并于1995年生效的法官津贴和退休法,降低了上议院高级法官的退休年龄,从原来的75岁降低为70岁,但大法官可以超过75岁
上议院法官由首相任命,首相将任命名单交给国王,由国王册封
掌玺大臣向首相提供被提名的上议院法官的有关情况,并提出建议,掌玺大臣的建议是决定性的
上议院的法官由行政长官来任命,这种方式表面上具有很强的政治色彩,在宪法上也无法证明是正确的,但实际中是可行的,没有争议,因为被任命的法官被公认是法律界的精英
在英国,为了保障司法的独立性,法官一旦被任命,一般不能被撤职,除非经过两院的批准
因此,法官的选任有严格的标准并需经过审慎的程序
英国的法官多来自从业多年(一般为10年)的律师
掌玺大臣通过法务部的官员,对申请成为法官的律师向其他法官进行咨询,这种咨询是秘密的,以使其他法官可以自由表达意见
选任法官,不仅要考察法律知识和能力水平, 另一方面还要从品格方面进行考虑,看其是否诚实、公正和独立思考
越来越多的情况是, 被任命的法官一开始是非全职的,一年中只有一段时间作为法官,其他时间继续作为律师从业,在“兼职”的这段时间内,可以考验其作为法官是否合格
上议院法官与上议院的其他成员享有同样的地位
上议院从事立法活动时,也可以参加,但根据法律的规定,他们在制定政策时的喜好与倾向,不能影响到审理案件时的公正性
上面提到的掌玺大臣,在英国具有十分特殊和显要的地位
他是最高法院的院长、同时还任上议院院长、内阁阁员(掌玺大臣),负有司法、立法和行政的职务,同时也必然是执政党的一个要员
作为掌玺大臣,他负责政府的法务部,职责包括: (1)任命法官
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内阁各部的法律顾问和全国一切高级司法官的任命,均由其任命,连治安法官也由其任免
(2)管理全国的法院系统;(3)向公众提供法律援助;(4)推进法律改革
掌玺大臣作为上议院议长时,可以参加上议院的辩论和投票
他是国王和议会之间传递情况的人
在议会开会的第一天,如果女王缺席,由他代为宣读女王的演说词
在上议院,掌玺大臣参加并主持对上诉的审理,以主要判决人身份做出判决
此外大选命令也由掌玺大臣宣布
但如果其政党在大选中失败,他便随之去职
但是随着2001年到2012年间的宪法改革, 上议院已经再没司法权,由新成立的最高法院作为终审法院,而最后的12名上议院常任法官(不包括掌玺大臣)也同时最高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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