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参议院历史沿革

日本参议院历史沿革1889年颁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确立了作为立法机关(作为天皇拥有的立法权的协助机关,该法第5条)的帝国议会的地位,并规定帝国议会由众议院和贵族院两院组成

与全部由民公选议员组成的众议院相对,贵族院由皇族议员、华族议员、帝国学士院会员议员、高额纳税人议员等人员构成

1946年颁布的日本国宪法中,改立法机关为国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部分组成

宪法规定,众议院议员和参议院议员(统称“国会议员”)均为“代表全体国民而被选举的议员”(该法第43条第1项)

实际上,最初GHQ提出的宪法修正案(麦克阿瑟草案)中,国会只由众议院一院组成,这也是事先预估到日本方面的反弹而故意设置的谈判空间

果然,日本方面代表松本烝治提出强烈反对,要求实行两院制

对此,GHQ以民选议员作为前提条件,同意两院制体系保持不变

由此,参议院得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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