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学会军事法学研究会组织规则

北京市法学会军事法学研究会组织规则北京市法学会军事法学研究会组织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北京市法学会军事法学研究会,简称北京军事法学研究会

英文名称为:MilitaryLaw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Beijing Law Society

第二条 北京市法学会军事法学研究会是北京市法学会下设的军事法学领域的专业研究团体,是首都军事法学研究界的地方性社会团体和学术团体,挂靠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借助首都法学研究资源优势,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科学理论的要求,以繁荣和发展军事法学研究为主要职责,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通过开展各种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凝聚专业力量,努力提高军事法学研究水平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遵守社会道德,促进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在北京市法学会的领导下,按照自身特点,开展法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各项活动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第二章 任务第七条 组织首都军事法学、法律工作者,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学术研究中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八条 团结和联系首都军事法学、法律工作者,反映他们的学术观点、意见和建议,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九条 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军事法学研究活动,研究我国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法律制度,探讨具有我国特色的军事法理论和实践问题,走军民融合式发展道路,积极促进军事法学者之间、团体之间的学术合作与交流

第十条 主管主办本研究会学术刊物,出版学术论文集,建设和管理本会官方网站等新媒体平台,关注和推介国内外军事法学研究的前沿动向和最新成果

第十一条 通过各种渠道,积极承担军地立法、司法机关的专项研究任务,开展军事法学应用研究,参与国防和军事法制建设,为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学研究提供全面、深入、崭新的法学信息和研究成果,提供军事法的相关咨询服务

结合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群众性国防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参与法学教育,培养军事法学研究专业人才

第十三条 指导、协调会员的工作

第十四条 反映会员的意见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本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则

第十六条 凡赞成本会组织规则,有军事法学研究理论基础或相关工作经验的法学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以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士,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或会员介绍,报本会秘书处,经会长办公会研究,报北京市法学会批准备案,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同时成为中国法学会的个人会员

凡赞成本会组织规则,关注军事法学研究和交流的法学、法律团体或其他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会长办公会批准,报市法学会同意并备案,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对在军事法学界有特殊贡献者,热心支持北京市法学会军事法学研究会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自愿退会时,须书面报告本会秘书处,即为退会

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有严重违法行为时,经本会秘书处报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会员的权利:(一)享有表决权和选举权,个人会员享有被选举权;(二)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学术研究交流和参与社会服务等各项活动;(三)利用本会的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享有本会为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所提供的其他便利条件;(四)团体会员可提请本会组织专家论证会;(五)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等

第十九条 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组织规则,执行本会决议;(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三)个人会员须提供研究成果,团体会员向本会提供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研究成果、信息资料等;(四)团体会员联系团体中的本会个人会员;(五)按期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由个人会员代表和团体会员代表组成,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会员代表大会议表决事项,须有与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组织规则;(二)审议本会工作报告;(三)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四)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会;(五)推举特邀理事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务

理事会议须有超过半数理事出席始得举行,其表决事项,须有与会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二)批准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的增补、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的决定;(三)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特邀理事由理事会推举

特邀理事受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享有与会员、理事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并承担常务理事会所赋予的相关职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原则,设立若干专门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提议召集召开,或者经常务理事五分之一以上请求召开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超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始得举行

常务理事会表决事项,须有与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决定召开理事会议;(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四)增补或者罢免个别理事、常务理事;(五)提出特邀理事人选,增补调整个别特邀理事;(六)提出名誉会长、顾问人选,决定个别调整事宜;(七)审议会长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组成,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二)讨论决定会员入会、确立学术研究课题和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申报重大课题等重要事项;(三)其它工作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对外代表本会;(二) 领导主持本会工作;(三) 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定本会日常重大事项;(四)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六)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常务副会长负责协助会长工作,经会长授权或者在会长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时可代行会长的部分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十一条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并对常务理事会和会长负责

根据需要可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设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国家拨款;(三)社会赞助;(四)出版发行书籍、刊物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规范财会制度、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组织规则的修订权属于本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七条 本组织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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