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企业财务管理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广东企业财务管理学会(英文译名为:Guang dong Association of corporate Finance缩写:GACF)
第二条第三条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和财务人员综合素质,传播国内外企业财务最新知识与信息,推动广东企业财务管理的国际化发展,促进广东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知道和监督管理,是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州市黄埔大道西601号暨南大学真如苑B3栋3楼1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 企业财务管理知识和企业财务管理经验的研讨、交流和学习;(二) 企业财经论坛和讲座;(三) 企业财务沙龙、研讨会活动;(四) 企业财务管理知识的咨询、培训;(五) 国内外企业财务管理知识与信息传播;(六) 企业财务管理人才的交流;(七) 内部企业财务专业杂志的;(八) 其它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 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 从事企业财务管理研究和工作人员;(五) 有财务管理机构的事、企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会的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详见附件一);(三) 获得本会的优先权;(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二) 维护本会的决议;(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章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上后选人名单须经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批准);(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出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指定工作会议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会员管理制度、文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财产管理制度、人员聘任制度、内部惩戒规定等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
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追认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一般不超过理事的1/3)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须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
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形式成决议,报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副会长(兼秘书长)担任
本会的会长和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会长和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广东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批准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核,并报广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民政厅和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6月4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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