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政府资助;(二)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赞助或捐赠;(三)会员会费;(四)利息;(五)举办各种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五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一)个人会员:每年50元
(二)单位会员:每年3000元,每年缴纳一次
(三)理事单位会员费标准(每年缴纳一次):1、个人理事:1000元/年;2、理事单位:5000元/年;3、常务理事单位:8000元/年;4、副理事长单位:15000元/年;5、学会支持单位50000元/年;注:个人理事指非单位推荐的理事,由个人自行交纳
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4月至5月底,累积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劝其退会
企事业单位有多个理事的,除一个按最高标准缴纳外,其余每人按相应理事单位理事费标准的40%缴纳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体制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东省民政厅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南方建筑》杂志是由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的前身—广东省建筑学会于1980年创办;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自始至终拥有《南方建筑》杂志的全部所有权;是《南方建筑》杂志的第一主办单位
合作办刊按2006年2月28日与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签定的《关于合作出版南方建筑的协议》执行
第四十四条 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是《南方建筑》和《广东土木与建筑》杂志的主办单位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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