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机构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48号),职能调整后的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草案;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二)研究我国人口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制定全国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全国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参与全国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
(三)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组织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
(四)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并开展全民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五)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编报中央级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管理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
(七)制定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和有关人口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
(九)指导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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