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组织管理第十八条资助对象在资助期间,每年须认真填写《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后,于12月31日前报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资助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资助对象须认真填写《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项目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后报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凡在计划资助下取得的科研成果,在发表论著或成果鉴定时,必须标注“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项目”(英文翻译为SupportedbytheExcellentYoungTeachersProgramofM0E,P.R.C.,缩写为“EYTP”
)字样
第二十一条资助对象所在学校应加强日常管理,落实相应的配套措施,支持其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二十二条资助对象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
第二十三条对公派出国一年中累计超过九个月以上的资助对象,缓拨经费
第二十四条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资助对象,教育部将撤消资助,终止拨款
1、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高等学校的教学、科研岗位;2、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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