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英汉语比较研究会组织章程

中国英汉语比较研究会组织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由吕叔湘先生提议,经1992年筹委会一致通过,本会的名称为:中国英汉语比较研究会

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for Comparative Studies of English and Chinese; (缩写为CACSEC)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高等学校和研究所从事英语教学和对外汉语教学以及从事英汉对比研究、英汉翻译理论与实践和英汉文化对比研究的、具有讲师及相应职称以上的工作人员和科研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科学学术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为:以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邓小平理论为旗帜,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开展英汉对比研究,英汉互译理论研究,英汉文化对比研究,深化英语教学改革和对外汉语教学改革,提高英汉互译水平,弘扬民族文化,促进中西交流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精神,开展会务活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知道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为本会挂靠单位:湖南长沙:中南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如下:(一) 组织与本会宗旨有关的全国学术研究;(二) 开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业务咨询;(三) 组织与本会宗旨有关的讲习班或培训班;(四) 与国家出版社联系出版与本会宗旨有关的学术著作;(五) 领导本会分支机构的学术活动;(六) 及时报道会内学术动态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会章程;(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 在本会三个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四) 具有讲师和硕士研究生以上的职称或学历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申请书上必须有所在单位的审查意见;(三) 申请书上必须有一名理事的推荐意见;(四) 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五) 由常务委员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 在不违背本会宗旨的前提下享有学术民主和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利益;(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 坚持“以文会友”,凭合格论文参加学术会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中止事宜;(五) 决定下一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时间和地点;(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本会由常务理事会领导,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指导其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以十八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七) 对本会尽职尽责,善于团结会员的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在会长授权下,行使本会法定代表人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情况;(三) 代表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 代表本会处理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通过;(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的聘任;(五) 负责本会年度总结,经会长签署,报业务主观单位审查;(六) 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挂靠单位资助;(四) 政府资助;(五)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六) 利息;(七)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 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动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大会或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理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理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8年10月28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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