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研究会章程

社会法研究会章程第二条 本会由中国法学会从事社会法学理论研究与实践的会员组成

社会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国社会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开展社会法学理论研究和社会法学学术交流活动,繁荣社会法学研究,推进完善社会管理体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法学理论支持

第四条 本会在中国法学会领导下,遵循《中国法学会章程》,按照自身特点,依法开展活动

第二章 任 务第五条 团结社会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树立良好的职业风范,坚持社会法学研究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六条 组织社会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对社会法学和社会法制建设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和学术研讨,发展社会法学理论,推进社会法制建设

第七条 参与社会立法的研究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修订、咨询论证工作,提出立法建议

第八条 参与社会法制宣传教育,开展社会法学专业培训

参与社会法学学科建设及社会法学教学改革,培养社会法学、法律人才

第九条 总结交流社会法学研究经验,宣传推广社会法学研究成果

定期出版本会会刊

第十条 承接社会法学国内外课题研究,开展社会法学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反映本领域中国法学会会员的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承担中国法学会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组 织第十三条 本会代表会议每五年举行一次

必要时,经中国法学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三) 选举理事会;(四) 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任期五年,代表会议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理事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理事会会议;理事在任期内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即失去理事资格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审议本会会务工作报告;(二) 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三) 增免理事会个别成员;(四) 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任期五年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理事会会议;(二) 增免常务理事会个别成员,提请下次理事会追认;(三) 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四) 设置本会工作机构,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五)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长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签署本会文件

第十七条 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决定聘请若干副秘书长

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秘书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九条 代表会议、 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根据法学研究需要,本会可以设立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主任从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中产生

第四章 经 费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各类课题研究资助经费;(三) 中国法学会拨款;(四) 政府资助;(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中国法学会批准后生效

研究会会长、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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