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第七章评估与监督第四十四条 组织实施部门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定期对863计划领域、专题和项目的执行情况与绩效进行第三方独立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对领域、专题和项目的研究内容和经费进行调整以及改进和完善计划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在项目(课题)立项、检查、验收等环节中,对涉及到组织管理者、专家自身及单位利益的事项,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六条863计划实行信用管理制度,科学记录、管理和使用信用信息
(一)对项目(课题)申请者在申报过程中的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二)对课题负责人、课题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主体在项目(课题)执行和验收过程中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三)对专家参与项目(课题)评议、评审、评估、检查和验收等过程中的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
第四十七条组织实施部门对在863计划研究开发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或单位,给予表彰
第四十八条对于在申请、评议、评审、评估、检查、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并造成重大损失者,863计划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情节较轻的,公开通报直接责任者,终止相关项目(课题)合同,清理账目与资产;情节较重的,在一定时期内,取消直接责任者承担863计划任务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相关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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