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组织章程

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组织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英文译名是CHINA INSTITUTE OF COMMUNICATIONS EDUCATION(缩写为CICE)

第二条 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全国交通行业从事教育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组织全体会员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振兴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开展交通教育研究和科教服务,促进交通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提高交通系统职工队伍的素质,为繁荣交通科教事业和促进交通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本会坚持依法办会、民主办会、学术立会、合作兴会的工作方针,为会员、政府、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交通运输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地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组织会员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广大会员积极投身交通教育事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咨询、参谋作用

(二)组织会员开展交通教育科学研究,开展交通教育改革经验和交通科技研究成果交流活动,促进中国交通教育国际化

(三)组织会员开展交通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不断提高交通干部、职工教育培训水平,促进交通干部、职工队伍整体素质水平的提升

(四)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组织拟定和制定交通行业教育培训的相关标准、规范和制度体系并积极推广

(五)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交通教育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职业技能服务;组织研究会的科研课题立项申报和会员单位教师教学等相关服务

(六)组织开展交通院校和企事业单位的相关技能竞技活动

(七)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出版交通教育培训类学术书刊和资料,组织编印各类内部教材

(八)开展交通科教信息咨询工作

(九)承担政府交通主管和其他部门委托的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为全国交通行业从事教育研究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会员为在交通教育领域内具有一定学术造诣,热心并积极支持交通教育事业,具有一定影响的人士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自愿加入本会;(二)拥护本会的章程;(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由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四)由本会行文公布,并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向本会汇报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除名:(一)自愿退会者应书面通知本会,并退回会员证

(二)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且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副秘书长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荣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的实施;(三)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决定召开,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单位会员的代表担任理事,如有人事变动,所任职务即告终止,缺额由原单位自行替补;并将名单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担任常务理事以上职务的,由理事会补选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热爱交通教育事业,在交通教育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本会工作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及本条前款所述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社会捐赠、资助;(三)政府资助或拨款;(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作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对本会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22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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