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文明研究会第三章 会员

山东省生态文明研究会第三章 会员第十一条 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拥护研究会章程,提出申请,经会长或副会长推荐,由会长办公会批准后,成为单位会员

从事生态文明研究和实践的同志,拥护研究会章程,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推荐,由会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成为个人会员

在生态文明领域有较大影响或者对研究会做出重要贡献的同志,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可聘为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或者顾问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会员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监督研究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三)参与研究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和优秀成果评选;(四)获得研究会出版的刊物和研究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研究会章程,执行研究会决议;(二)参加研究会举行的活动,完成研究会交办的工作;(三)维护研究会的声誉和权益;(四)向研究会提供有价值的资料和信息;(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要求退会的,须书面向会长办公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退会

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参加研究会活动或不按规定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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