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组织和推动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全国性组织,属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遵守我国宪法、法律和法规,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结合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和干部群众的思想实际,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着力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服务
第四条 本会工作的主要原则?(一)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要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积极引导干部群众增强抓住机遇、推动科学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维护安定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的思想意识
(二)坚持以人为本
要着眼宣传群众、教育群众、提高群众、服务群众,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增强人们的精神力量,努力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要求真务实,努力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要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变化、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和干部群众的思想实际,着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
(四)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
要始终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面向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火热生活,准确把握新形势下人们思想活动的新特点,努力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吸引力、亲和力、感染力和说服力
第五条 本会由中央宣传部领导
第六条 本会机关设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办理
第七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主要任务第八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一)组织和推动全党全社会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当好中央宣传部的参谋和助手,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努力发挥“思想库”和“智囊团”的作用;(二)调查了解社会舆情、思想动态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进行反映,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三)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究、对策研究和应用研究;(四)总结、推广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先进经验,评选和表彰优秀研究成果;(五)协助有关部门表彰和奖励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全国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六)加强队伍建设,培训干部,提高干部素质;(七)组织开展国际间学术交流;(八)指导会员单位开展工作;(九)办好本会会刊
第三章 会 员第九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二)全国性行业(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或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本会秘书长会议审议通过;(三)由本会颁发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调查、研究、培训和会议等活动;(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五)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向本会反映干部群众的思想情况,提供有关思想政治工作的调查报告、经验材料和其他研究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报告,并缴回会员证
会员如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调整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三)确认理事会的组成;(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中央宣传部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推选本会的常务理事会;(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五)讨论会员单位提出的提案和建议;(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组成名额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理事会理事的产生采取协商方式,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名额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的有关人员组成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项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设办事机构,办事机构在秘书长主持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均由常务理事会协商推选
本会聘请顾问若干人,必要时可聘请名誉会长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对思想政治工作及其研究工作比较熟悉,在思想政治工作战线有一定威望;(三)会长的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副会长的年龄正部级干部一般不超过65周岁、副部级干部一般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央宣传部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二)向本会常务副会长、会长和中央宣传部汇报、请示工作;(三)提出本会专职副秘书长人选,报本会常务副会长、会长和中央宣传部批准;(四)签署有关文件;(五)处理本会其他事务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除会长、常务副会长外,实行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制,即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调离原单位或不再负责思想政治工作的,其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职务自行免除,由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所在单位另推荐人选继任,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财政拨款;(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必须配备具有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机关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根据中央决定,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央宣传部审批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等有关领导机关审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央宣传部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央宣传部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9年12月15日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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