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加强生态建设要把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作为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内容,加强生态建设,遏制生态恶化,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提高城乡环境质量
第一节 加强生态建设组织实施重点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综合治理工程,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和东北内蒙古等地区的天然林保护工程,以及退耕还林还草工程
加强以京津风沙源和水源为重点的治理与保护,建设环京津生态圈
在过牧地区实行退牧,封地育草,实施“三化”草地治理工程
加快小流域治理,减少水土流失
推进黔桂滇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
加快矿山生态恢复与治理
继续建设“三北”、沿海、珠江等防护林体系,加速营造速生丰产林和工业原料林
加快“绿色通道”建设,大力开展植树种草和城市绿化
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
保护珍稀、濒危生物资源和湿地资源,实施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建设工程,恢复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十五”期间,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500万公顷,治理“三化”草地面积1650万公顷
第二节 保护和治理环境强化环境污染综合治理,使城乡特别是大中城市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抓紧治理水污染源,巩固“三河”、“三湖”水污染治理成果,启动长江上游、三峡库区、黄河中游和松花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工程
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所有城市都要建设污水处理设施,2005年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45%
加强近岸海域水质保护,研究预防、控制和治理赤潮,抓好渤海环境综合整治和管理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两控区”和重点城市大气污染控制工程,2005年“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0年减少20%
推行垃圾无害化与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理
推行清洁生产,抓好重点行业的污染防治,控制和治理工业污染源,依法关闭污染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企业
加强噪音污染治理
积极开展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防治不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膜和超标污灌带来的化学污染及其他面源污染,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
加强环境保护关键技术和工艺设备的研究开发,加快发展环保产业
完善环境标准和法规,修改不合理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健全环境监测体系,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和监督
全面推行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开展全民环保教育,提高全民环保意识,推行绿色消费方式
加强防御各种灾害的安全网建设,建立灾害预报预防、灾情监测和紧急救援体系,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加强气象、地震、测绘等工作,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积极参与全球环境与发展事务,履行义务,实行有利于减缓全球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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