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汽车配件用品市场协会协会章程

中国汽车配件用品市场协会协会章程中国汽车配件用品市场协会 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协会系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整车、汽车配件、汽车用品、农用机械、工程机械、五金机电等机动车及配件的专业市场,包括汽车城、汽配城、汽车产业园、汽贸物流园、汽车主题城市商业综合体、汽车生活广场等各种有形市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发联合成立的非营利、全国性的行业组织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科学、和谐、创新、共赢”

实现“互助教育、科学管理、和谐发展、创导共赢”,使我国汽配(用品)市场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良性循环,健康而持续地发展

加强广泛联合,全面贴近市场;搭建共享平台,推进交流合作;维护公众权益,倡导诚信文明;推进汽配(用品)市场规模化、现代化、国际化的建设,营造中国汽车后市场现代服务业流通新秩序

第三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广泛联系组织,开展观摩交流;加强市场自律,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合法权益,伸张行业正义;推进产业联合,实现和谐共赢,更好地为广大汽配现代服务业企业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在国家政策、法规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协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东卫城A座706第二章 工作任务第五条 本协会主要是以联合、交流、发展、共赢为职责,充分发挥行业机构的服务、沟通、协调和监督的职能

主要工作任务如下:(一)学习、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搞好市场发展、管理与服务工作;(二)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有关市场发展的政策性意见和建议;(三)组织和协调各地汽配(用品)市场,通过“政府扶持、社会监督、企业自律”的市场机制,实现“科学管理、流程操作、诚信文明、公平竞争”,把我国汽配(用品)市场建成统一开放的现代化服务大市场

(四)组织各种活动,观摩交流经验,互助共享信息,为本会员企业提供投资顾问、经营管理、营销策划、产销衔接、推广宣传等有尝服务

(五)沟通本行业与相关行业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企业之间的关系,加强行业内外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制定预警方案,保护行业安全;(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或大多数会员企业的意见和要求

在会员权益受到损害时,受理其提出的合理要求,协助当地政府或执法机构通过法定程序,保护和伸张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接受会员企业的委托,举办专题推介会、洽谈会、展销会和交流会,总结推广各地汽配(用品)市场经营管理的成功经验与运营模式,指导各地汽配(用品)市场

(八)举办或组织参加国内外的行业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同时,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行业的打击假冒、标准制定、品牌评选,倡导保护知识产权;(九)通过本协会的会刊、网站及相关资料的出版,为行业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十)制定本行业市场的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工作

第三章 直属会员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经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享有良好信誉,具有一定规模和行业影响力的汽配及用品专业市场(包括以市场为主体成立的商会协会);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具备的条件:(一)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及相关规定;(二)自愿提出申请;(三)按期交纳会费;(四)积极参加协会活动,信息和资源共享;(五)在当地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八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资料;(二)经秘书处审核,报会长会议审议通过;(三)接到批准入会通知后,按期交纳会费;(四)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和会员铜牌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出席理事会,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三)优惠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获得协会举办的各项培训、交流、考察的机会;(四)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和道德规范,执行协会决议,按规定交纳会费;(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三)关注、支持和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并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四)订阅协会出版的刊物,及时提供协会需要的信息和资料;(五)积极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申请,并经会长会议核准

拖欠会费达一年,且经催促仍不交纳的,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将取消其会籍

第十二条 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损害协会名誉的会员,报会长会议批准予以除名并取消会籍;对取消会籍和除名的会员在媒体上进行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三条 本协会实行理事制(所有会员均为协会理事),理事会为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常务理事会成员;(三)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三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二) 选举产生副会长;(三) 筹备召开理事会;(四) 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常务理事、副会长的吸收或除名;(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会长会议,为本协会最高决策机构

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会长会议须有1/2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若干名,根据需要也可以设立执行会长,均在副会长中推选产生;设秘书长一名,秘书长为专职,会长办公会议提议通过后聘任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协会的全部日常工作,执行会长会的决议,代表本会对外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会议决定;(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六)根据会长会授权,开展会员吸纳、清退及会员证发放等工作;(七)协会其他事务

第五章 经费收支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按国家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一) 会员交纳的会费;(二) 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三) 国内外团体、市场、企业和个人的资助或捐赠;(四) 其它正当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开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经费支出包括:(一) 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的费用;(二) 编印刊物、资料及宣传费用;(三) 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经费及聘任人员的报酬;(四) 协会工作所需要的其他正常开支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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