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装行业协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安装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为:Shanghai Insallalion Trade Associalion,缩写: SITA
第二条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精神组建,为本市(包括中央部属及外省市在沪的同业单位)从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德,以上海市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以立足企业、服务企业为根本,积极沟通会员、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推动本地区安装业的科技创新、质量创优、管理优化和经营发展,为加快上海城市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本会同时接受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装业的各项政策与法规,维护有利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行业的振兴与发展;(二)组织行业调查,反映会员诉求,代表本行业向政府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三)代表本行业参加与行业发展、行业利益有关的政府决策论证和有关问题的听证会;(四)研究建立行规行约和自律机制,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其他有关方面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五)开展上海市《申安杯》优质安装工程奖,开展协会安装工程科技创新奖等评选活动和绿色安装工程的评价推进活动;(六)组织行业教育培训
负责本市从业的安装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的业务培训,并负责统一发证,参与制订本行业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标准;(七)组织开展国内外同业之间的技术、经济交流活动;(八)为企业提供技术、质量、管理和法律咨询服务;(九)收集、整理、发布国内外安装业的经济技术信息,编发《上海安装》会刊;建立协会网站;(十)组织安装新技术、新工艺、新机具的推广和新产品的推介活动;(十一)参与地方安装企业的资质预审工作;(十二)参与制订安装行业的地方或者国家技术标准;(十三)承担政府及有关方面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行业调研、职业培训、行业统计、交流推广、咨询评估、出版、技术、质量、管理、法律、信息等服务及部分授权委托的有关业务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会员第九条本会会员都为团体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本市营业执照和进沪许可证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企业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二)承认本会章程;(三)自愿加入本会;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二)遵守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形象;(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
第十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三)制定会费标准;(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更名、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理事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五年,连选可连任
理事在任期内因各种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提出补换人选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
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及常务理事;(四)根据会长提名,决定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的聘免;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五)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七)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听取、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处的工作;(十)决定会员的除名;(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如会长不能召集,则可由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召集会议
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届期与理事会同,可连选连任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五、六、七、九、十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
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
其中理事会的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五年,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其工作由秘书长主持,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有关方面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工资、保险等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秘书长主要职责是:(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严格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六)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会根据工作及活动需要,内设若干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应严格遵守本会章程以及协会制订的,对各分支机构的管理规定和自行制订并经协会批准的工作条件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本会的经费来源于:(一)会费;(二)捐赠;(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拔款或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税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应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三十九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查同意之日起15日内,报市社团局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8年3月28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以上内容由大学时代综合整理自互联网,实际情况请以官方资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