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协会章程

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Construction Machine Trade Association

缩写SCMT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组建,为本市从事建设机械科研、设计、租赁、安装、制造、维修、经营、土木建筑施工、同业企业以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遵循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宪法、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反映行业诉求,协助政府在行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为行业服务积极起到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技术进步和完善企业管理机制发展本市建设机械行业,提高社会效益和企业的经济效益;广泛组织会员单位之间的合作,使建设机械的科研、设计、制造、使用、管理、维修、改造紧密结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技术、提高建设机械设备管理水平,为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本市建设机械行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登记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

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第六条 本协会的任务:(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建设机械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企业提高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二)收集、整理国内外建设机械行业的技术、管理、租赁、闲置建设机械设备的调济利用等方面的信息,并办好刊物向会员单位传递

(三)代表本行业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开展行业内建设机械设备管理工作的经验交流,帮助企业提高设备管理水平

(四)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

(五)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

对违反行规行约的,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六)承担对行业内企业的考核、评比;组织行业职业培训和技能考核认证;组织对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安全检查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 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承担行业内企业的资质初审工作;组织行业发展规划的调研编制,开展建设机械设备安全使用评估、安全状况检测等(八)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技术交流、新品推广、信息服务、咨询培训、出版等活动

第八条 本协会活动原则:(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二)本会开展活动,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三)本会举办的经营实体开展活动时,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 员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凡从事建设机械的科研、设计、制造、租赁、经营、使用及含有建设机械设备经营管理机制的土木建筑施工、设备安装、设备租赁和维修企业以及相关单位都可以加入本协会;(二)承认协会章程;(三)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即为本会会员

颁发“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权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对协会的发展或本单位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申请

会员如果在二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

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确定协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五)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会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原因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三)组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决定会员的除名;(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九)聘请协会名誉会长和顾问;(十)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方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五)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法人代表

本会法人代表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权利:(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工作;(三)提名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市社团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下成立工作组,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市社团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8年8月7日二届一次会员大会修改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以上内容由大学时代综合整理自互联网,实际情况请以官方资料为准。

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