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护健康协会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保护健康协会
英文名称是Beijing Health Care Association,缩写为BHCA
第二条 本团体是北京卫生保健工作者发起,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单位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和任务本团体的宗旨:崇尚科学,倡导文明,保护生命,促进健康
本团体的任务:本团体面向社会大众,尤其是面向“亚健康”人群,坚持以“健康为中心”,通过开展各种保护健康科普教育及服务活动,积极推动“疾病医学”向“健康医学”转化,为提高社会大众健康素质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红十字会、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团体所开展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的有关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团体在保护健康领域承担政府社会大众、社会单位之间桥梁作用
本团体工作人员自觉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为社会文明作出贡献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策划组织涉及保护健康相关领域的各类科普教育活动,例如举办有关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养生保健、疾病预防、合理用药和合理使用保健产品等方面的科普讲座;(二)充分发挥保护健康领域各方面专家的作用,整合各种保护健康的社会资源,开展保护健康的科学研究,促进保护健康领域的科技进步及科研成果转化;(三)培训保护健康专业人员,开展保护健康领域的服务以及科普宣 传咨询等项工作;(四)发行保护健康报刊,开办保护健康网站,组织编著保护健康的丛书、光盘等科普读物;(五)支持、指导兴办保护健康相关产业,协助政府优化保健品市场;(六)开展保护健康领域其它相关服务项目
第三章 会员第六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加入本团体的单位会员的条件是: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3、在社会或在本团体开展工作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4、热心公益事业和保护健康工作,愿意支持、资助保护健康事业;5、交纳会费;6、具备以上五条的,有合法资质、有良好信誉、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事业单位和从事保护健康的产业单位;7、单位会员需每年审核一次,审核后可继续
如果有违本团体章程或其它不良行为的即取消单位会员资格
(二)加入本团体的个人会员的条件是: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3、在社会或在本团体开展工作的领域内具有较好的影响;4、热心公益事业和保护健康工作,愿意支持、参加保护健康事业;5、交纳会费;6、具备以上五条的,有良好信誉的医药、卫生、保健界的专家学者、社会各界有志健康事业的活动家、医药卫生及保健工作者、保护健康业的企事业家、科普作家、新闻记者和向往健康的人员等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填交入会申请书;(二)办公室进行审查,报会长审批;(三)提交常务理事会备案;(四)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单位会员可在履行本团体批准程序的前提下,优先使用本团体名义在本团体授权范围内开展其单位工作;本团体有责任帮助单位会员合理合法地发展业务;(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声誉和团结;(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事先提交书面报告,由办公室提交会长办公会共同研究同意后,履行退会手续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退会后不得再使用本团体会员的名义或从事任何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一、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第一届为会员大会,参照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执行),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或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或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理事会第十六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理事组成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在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可以修订、完善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文件;(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团体违纪问题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三、常务理事会 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等人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的相关职权和下列职权
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决策、会长负责”的原则
连续二次无故不参加常务理事会的常务理事,即行取消常务理事的资格
其职责有:(一)接收入会会员和除名的备案;(二)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三)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四)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每年向理事会汇报一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紧急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热爱保护健康事业,在社会和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为五年,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召开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领导常务理事会决定事项落实工作
副会长管理部分工作;(二)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会长办公会,处理本团体日常工作;(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 代表本团体签署文件;(五) 决定本团体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设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副秘书长
秘书长由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会领导提名,经协商后由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副秘书长分管一部分工作
秘书长的职权是:(一)协助会长协调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工作;(三)可以对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出建议,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可以对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提交常务理事会批准;(五)协助会长处理其他日常具体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聘请社会上支持保护健康工作的知名人士担任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本团体聘请社会各界支持保护健康工作的各级领导组成本团体的“顾问委员会”支持本团体开展工作;本团体吸收社会各界有益人类健康的著名专家、学者、有志之士组成本团体“专家委员会”,建立本团体高水平的学术平台和科学技术平台
四、监事会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一)选举产生监事长;(二)出席理事会,监事长出席常务理事会;(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国内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下属实体上缴管理费,合作实体分利;(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用于本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专兼职工作人员劳务报酬和社会福利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办公室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4年2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原则通过
2005年7月16日经常务理事会修订完善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办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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