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休政治漕运改革

裴休政治漕运改革自唐文宗大和(827年—835年)年间以来,每年运江淮米不过四十万斛,沿途吏卒侵盗,以及沉没,运达渭仓(今陕西潼关北)的还不到二十万斛

至唐宣宗大中(847年—860年)年间,漕吏徇私现象严重,唐代中期时刘晏改革所立的漕运法已经被毁殆尽

大中五年(851年),裴休被任命为盐铁转运使

裴休在总结刘晏之成功经验与王播(唐宪宗时诸道盐铁转运使)之失败经验的基础上,不以漕运额作为激励指标,他更加注重对漕运官吏的工作积极性的调动

他采取三个措施治理漕吏:一、对漕运僚佐与州县官吏的责任进行明确划分,通过不同的漕运执法责任实现对不同类型漕吏的激励

二、将每年的漕运佣金全部划归吏民,这也解决了吏民最为关注的“利”的问题

三、将此次的改革方案具体化,立漕法十条,以法制的方式将能动激励措施固定为漕运法的激励内容

裴休的措施准确抓住了漕吏徇私的激励失灵动因,获得较好的制度效果

其在任三年,每年顺利转漕租粟至渭仓一百二十万斛,“无合升沉弃”

  整顿茶税裴休任盐铁使时,各藩镇设置邸阁(官府所设储存粮食等物资的仓库)储存茶叶待价出售,以此获利

而对商人的其他货物,则额外强征赋税,严重损害客商、行人的利益

裴休根据时势,建议:“允许各镇储茶,但不可擅自对商人收税

”又建议将开发“山泽宝冶”的权力也收归盐铁使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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