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毅终审判死缓2015年1月21日,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雷毅,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同案被告人雷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保山中院认为,雷毅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雷斌受雷毅指使,明知是贿赂款仍予以收取使用,其系受贿罪的共犯,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雷毅和雷斌共同收受杨健贿赂款50万元,二人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一审宣判后,雷毅提起上诉
省高院审理认为:雷毅无视国法,利用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的数额特别巨大
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上缴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且本案中已追回大部分赃款赃物
综合雷毅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雷毅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省高院近日作出终审裁定:核准保山中院对雷毅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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