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丑条约列国义务以上共12款,均为清政府应对其他签约国承担的条约义务;各签约国对清政府承担的义务则只有一项,即“除第七款所述之防守使馆兵队外”,于西历1901年9月17日(光绪二十七年八月初五日)全部撤出北京,“并除第九款所述各处外”,于西历1901年9月22日(光绪二十七年八月初十日)撤出直隶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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