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救济尊重程序和给当事人救济途径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救济途径,包括公务员申诉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解、申诉和人事争议仲裁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等
《办法》规定,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关责任人员和考生,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提出复核或申诉;符合法律规定受案范围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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