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第二章院士的标准及选举程序第四条 院士的标准和条件在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具有中国国籍的研究员、教授或同等职称的学者、专家(含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学者、专家),可被推荐并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
第五条 增选院士每两年进行一次
增选名额及其分配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由学部主席团根据学科布局和学科发展趋势确定
第六条 院士候选人由院士和有关学术团体推荐,学部主席团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设立候选人特别推荐小组,不受理本人申请
有效候选人由学部主席团审定
第七条 各学部常务委员会组织院士对有效候选人进行评审和初选,产生初步候选人和终选候选人建议人选
评审和初选必须坚持标准,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候选人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
各学部初选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差额比例为百分之二十
各学部参加投票选举的院士人数,应超过本学部有投票权院士人数的三分之二
获得赞同票不少于投票人数三分之二的候选人,按学部主席团确定的名额,根据得票数依次产生本学部终选候选人建议人选,经各学部常务委员会审查确认后,由学部主席团确定终选候选人
新当选院士由具有投票权的全体院士投票产生
选举实行等额无记名投票,获得赞同票数超过有效票数二分之一的候选人当选
第八条 院士有权放弃院士称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其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的规定,院士加入外国国籍后,即为自动放弃院士称号
第九条 当院士个人行为严重违反科学道德、品行严重不端、严重损害院士群体和学部声誉,劝其放弃院士称号
上述情节特别严重的,以及危害国家利益,触犯国家法律的,撤销其院士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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