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工程科技奖成就奖第三章 组 织 机 构第七条 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
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组成
第八条 理事会理事由主要捐资人、现任中国工程院院领导、现任工程院各学部主任和部分知名专家组成;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理事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会可聘请在工程科技界享有崇高声誉的专家担任荣誉理事长
第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1.制定、修改和解释章程、管理细则;2.推选理事长、副理事长;3.任免办公室负责人;4.评审、终审确定“工程奖”“青年奖”获奖人,评审、确定“成就奖”获奖人;5.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6.确定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7.决定资金运作方式,检查财务执行情况;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设“光华工程科技奖办公室”为其常设办事机构,由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办公室主任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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