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工程科技奖成就奖第三章 提 名第七条 候选人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渠道提名,不受理本人申请
第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被提名为“工程奖”或“青年奖”候选人:1、在重大工程设计、研制、建造、生产、运行、管理等方面解决关键科学技术问题,有重要贡献者;2、在工程科学技术及管理领域有重要发现、发明,并有显著应用成效,成绩杰出者;3、应用本人研究成果、发明创造,发展高新技术及相关产业,成效特别显著者
注:“青年奖”候选人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以提名时为准)
第九条 候选人可通过以下渠道提名:1、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信息技术科学部院士和技术科学部院士提名;2、本奖理事会理事提名;3、全国性工程科学技术学会提名
每位院士和理事提名“工程奖”和“青年奖”各不超过2人
全国性工程科学技术学会提名“工程奖”和“青年奖”各不超过5人
第十条 提名候选人时,应逐项填写《光华工程科技奖提名书》,并按规定提供完备的候选人材料
材料应符合事实并须经候选人本人签字认可
第十一条 候选人材料,凡涉及保密问题需经本人单位(省、军级以上)保密办出示同意参加评审证明
第十二条 候选人材料,凡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引起的争议、投诉等,后果由候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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