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维迎:治理结构制度

治理结构制度张维迎在阐发Blair的观点时认为:“公司治理结构狭义地讲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的权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地讲是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公司的目标,谁在什么状态下实施控制、如何控制及风险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业成员之间分配等问题

因此,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与企业所有权安排几乎是同一个意思,或者更准确地讲,公司治理结构只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企业所有权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抽象概括”

由上述定义我们可以得知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涵义是有不同层次和范围的

从狭义上而言,公司治理结构就是研究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激励机制以及权力的相互制衡,其主要着眼点在于解决委托——代理问题

这一层次上的“公司治理结构”以米勒、梅耶、石雷佛(Shleifer) 和魏施尼(Vishny)以及吴敬琏对其概念的阐述为代表

而就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而言,正如威廉姆森、科克伦和沃特克和布莱尔所提出的那样,它不限于对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研究,而是关于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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