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博士美国

法学博士美国法学博士美国主要名称因应各地教育制度与学院传统的不同,各院校的法学博士的学位名称亦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有:中文名称英文名称缩写一般所属学制简述法学博士Doctor of LawsLL.D.以科系名称直接套用于学位名称的学院

法学哲学博士Doctor of Philosophy in LawPh.D.以哲学博士为研究型博士学位定名的传统下的学院,较常见于英式制度院校,包括香港及澳大利亚的大学

法学文学博士Doctor of Letters in LawD.Litt.以文学博士为非理学之研究型博士学位定名的传统下的学院

法律科学博士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S.J.D./J.S.D.美国法学院所开创的博士学位命名,由于不少地方的法学教育均有借鉴美国法学教育的情况,因此此学位亦已见于加拿大、香港、澳大利亚等地的大学

美国法学博士衍生问题由于美国的法学教育所提供的第一个基础学位名为“Juris Doctor(J.D.)”,而该学位并非博士学位但将之译成中文却又确实是“法学博士”的意思,因为曾为不少非英语系地区带来麻烦

但由于多个语言中“法学博士”在该语言的社会中早已明确为“法学学科的博士学位”,因此不少遇上此问题的地方均另外再为J.D.定名

然而在为J.D.定名以前,有不少地区或院校为明确区别J.D.与真正的法学博士学位,会以该学位的正式名称作硬性翻译,例如将S.J.D.定为“法律科学博士”(如上表),虽然从意义上上表所述之四种名称均为法学博士学位,但硬性翻译在不少地方均已约定俗成

在中文中,不论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均有过将J.D.与其他法学博士学位均译作“法学博士”的情况,为避免两者之混淆,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均曾经研究解决办法,现时,J.D.的官方中文译名为“职业法律文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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