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硕士学位授予修满规定学分、完成城市规划专业实习并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的《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学位18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印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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