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力学学会组织章程中国力学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学会的名称:中国力学学会
英文译名:Chinese Society of Theoretical and Applied Mechanics(缩写:CSTAM)
第二条中国力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全国力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的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我国力学科技事业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国力学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提倡辩证唯物主义,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力学学科的发展和繁荣,促进力学科技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力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力学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路15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组织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举办非营利的科技展览,促进民间科技合作;(二)推举会员代表本会或专业委员会参加相关的国际学术组织及其活动;(三)、出版、发行力学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四)开展力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继续教育;(五)交流力学教育和培养力学人才的经验,促进力学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教学、科研与生产相结合;(六)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力学科技工作者;(七)推广力学研究成果,为力学工作者面向经济建设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八)对国家重要的科技政策、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问题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进行科学论证,提出政策建议;(九)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十)维护本会会员与学会活动有关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通讯会员和学生会员
第八条凡承认本会会章,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为会员
(一)个人会员1.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具备相当学术水平,从事力学工作三年以上,并在力学或相关学科的科技、教育、生产、出版或管理工作方面具有一定经验者;2.高等院校本科三年级以上的学生可作为学生会员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二)团体会员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的科研、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
(三)通讯会员在力学学科方面有较高成就,并对我会友好,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填写会员申请登记表;(二)经两名以上会员介绍;(三)理事会授权中国力学学会办公室按会员条件予以审核,或经本会理事会授权委托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力学学会按会员条件予以审核,报本会备案;(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个人会员(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三)优先取得与自己业务有关的本会刊物和学术资料;(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三)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四)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五)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通讯会员(一)优先得到本会出版物和有关资料;(二)参加本会在中国境内主办的学术会议;(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执行本会决议;(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五)参加本会活动,推进本会会务的开展;(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经本会提示后仍不交纳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取消会籍
第四章组织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或以通讯方式进行),由上届理事会召集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决定本会的任务和工作方针;(二)制定和修改章程;(三)选举和罢免理事;(四)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举办学术活动和表彰活动;(六)决定终止事宜;(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以及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制定本会活动计划;(十一)筹措本会活动经费;(十二)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十三)奖励本学科优秀科技工作者、优秀教师和学生,评选优秀学术论文、优秀书刊及优秀科普作品,表彰学会工作积极分子;(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1至2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坚持民主作风,并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之一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但隔届可以重新当选
特殊情况须由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理事连续任期不得超过3届,常务理事连续任期不得超过2届(但新当选为正理事长的可再延长一届)
理事与常务理事的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的原则
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培养新的学会工作骨干,一般情况下,每届新当选的理事应不少于总数的1/3,连任理事不少于总数的1/2;新当选的常务理事应不少于总数的1/2,连任常务理事不少于总数的1/3
第二十八条曾任学会理事长或对学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称号和聘请担任当届学会的名誉职务
第二十九条为使学科的发展能够得到更加广泛的社会支持,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特邀理事若干名,任期一届
第三十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三)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设立以下委员会,并报中国科协备案:(一)专业委员会;(二)学术刊物的委员会;(三)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各委员会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所属业务范围内的活动
各委员会由主任委员(或主编)一人,副主任委员(或副主编、常务编委)、委员若干人组成,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4年
主任委员(或主编)一般不得连聘,但隔届可以重新聘任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办事机构受中国科协和挂靠单位共同领导,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主持、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力学学会是所属省、直辖市、自治区科协的组成部分,同时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
省、直辖市、自治区力学学会的组织章程应参照中国科协的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制定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中国科协拨款;(三)挂靠单位拨款;(四)政府资助;(五)捐赠;(六)基金;(七)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八)学会持有的知识产权的回报;(九)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出纳不得兼任会计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每年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五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会章程经1998年9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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