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区域科学协会组织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全称为中国区域科学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The Regional Science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缩写为RSAC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区域科学研究的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我国地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科学、政策科学、信息科学、系统科学、行为科学、环境科学等多学科的有关学者、专家和实际工作者,开展多学科、多层次的区域综合研究,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为政府和企业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咨询,发展和繁荣中国区域科学,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教育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立在北京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略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可为个人会员,也可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会章程;(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 个人会员为:在本学科具有相当于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以上水平的科技人员;高等院校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区域科学工作三年以上,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事业单位领导
(四) 团体会员为: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 经本会会员两人介绍;(二) 提交入会申请书;(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四) 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超过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终止事宜;(五) 选举新的理事会;(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审议通过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审议通过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审议通过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审议通过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审议通过活动经费分配并监督其使用情况;(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斯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任期两年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会长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在常务理事名单中提名理事长和下一届理事长(候任理事长),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二) 与理事长协商提名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与会长协商提名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二)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工作会议;(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五) 代表本会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六) 提请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组织召开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学术年会和重要的国际学术会议;(七) 组织制定协会发展计划,募集协会发展资金,领导和监督秘书处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教育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教育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教育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2年4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以上内容由大学时代综合整理自互联网,实际情况请以官方资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