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音乐家协会组织章程总则第一条 北京音乐家协会(简称:北京音协,英文名称:BEIJING MUSICIAN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BJMA
)是中共北京市委领导下的由为首都音乐事业的发展做出一定成就的音乐家和其他人士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音乐家的桥梁和纽带,是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音乐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北京音协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首都的音乐家,为繁荣首都文艺事业,促进先进音乐文化的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按自身的特点开展会务活动
任务第四条 本会对为首都音乐事业的发展做出一定成就的音乐家和其他人士有联络、协调、服务、指导的职责
本会组织并鼓励会员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深入生活;组织广大会员进行音乐创作、音乐表演、音乐教育、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及人才培训等工作,提高会员的业务素质;本会关注并支持首都音乐教育事业,关注并支持群众音乐文化活动,通过各种方式适时予以指导
第五条 本会促进并加强与各省市、自治区从事音乐工作的团体的联系和交流,增进同台、港、澳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音乐艺术团体的联系和往来,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
第六条 本会致力于国际文化交流,扩大友好往来,为世界文化的发展和各国人民的和平友谊做出贡献
第七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会员第八条 凡户籍在北京的公民、驻京部队的军人(含武警)、长期生活基础在京的京外人士,在音乐创作、表演、理论、教育、、乐器制造等领域有一定成就的音乐家及从事音乐组织工作的音乐活动家,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本会会员两人介绍,经主席团讨论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外省市、自治区会员入本会必须持有原协会退会证明
第九条 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按期交纳会费,凡年满七十岁以上且入会超过五年者可免交会费
会员在本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活动及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条 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受法律制裁而丧失公民权者,经主席团通过停止或者取消其会籍
组织第十一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
理事会休会期间,由主席团代行职权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下设若干艺术或工作委员会,分别开展各专业的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理事会推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驻会副主席一人
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由以上人员组成主席团
秘书长为协会驻会副主席当然候选人,经理事会通过后,正式任职
驻会副主席主持日常工作;在任期间,如遇退休或工作调动,其“驻会”职务由继任者接替,保留其副主席职务到任期届满,不再连任
第十三条 本会设名誉职务,包括名誉主席等
名誉职务由理事会聘任
协会根据需要,必要时也可适当向社会招聘热心音乐事业者,参与协会管理工作
其他第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国家拨款;会员会费;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本会终止活动需要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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