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经济学会组织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中国城市经济学会,英文名称:China Society of Urban Economy,缩写:CSUE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城市发展相关问题研究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一)本会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组织和推动城市经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城镇化和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及学术交流,为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二)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本着研究城市、服务城市的宗旨,围绕城市经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城镇化和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对城市发展战略与规划、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城乡一体化与城市群发展等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对城市发展中的共性和现实问题,特别是热点、难点问题,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进行专题研究,提出高质量、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为城市管理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二)凭借高端智库资源优势和健全的组织网络,加强与国内外有关城市的合作,围绕城市学科发展、应用研究、决策咨询和学术交流等需要,建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和学术平台,促进城市经济理论的创新与应用,助推中国城市(镇)经济转型和高质量发展;(三)接受各地城市和有关单位的委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学科发展需要举办座谈会、城市论坛、博览会、国际峰会等,为城市发展,提供全方位的研究、咨询、宣传与推广服务;(四)组织本会会员,就城市发展相关问题,开展国际学术交流、访问与考察活动,促进国内城市之间及与国外城市的信息交流和经济文化交往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企业、城市产业园区,以及省(市)城市经济学会或其它社会团体,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二)从事城市发展相关问题理论研究、教学、传播和社会实践的科研人员、教师、规划设计人员和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以及有志于推动城市发展相关问题研究的企业界和其他各界人士,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秘书处完成登记手续;(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退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七)决定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三)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企业或社会团体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27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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