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组织成员地方组织地方法学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自治州)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
地方法学会是中国法学会的地方组织,在同级党委领导和上级法学会指导下,按照章程,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工作,完成相关任务
地方各级法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必要时本级法学会常务理事会可以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
地方各级法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本级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本级法学会的工作任务和有关重大事项;选举本级理事会理事
地方各级法学会的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本级理事会的常务理事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增免个别理事;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级法学会的有关重大事项
地方各级法学会的理事会全体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一般一至两年举行一次
地方各级法学会的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会长主持本级法学会的工作,常务副会长(或专职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根据法学研究的需要,省级法学会应设立学术委员会,地市级法学会可视情设立学术指导与咨询机构
在个人会员集中的单位,设立会员联络组或联络员,加强同会员的联系
地方组织北京市法学会天津市法学会河北省法学会山西省法学会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辽宁省法学会吉林省法学会黑龙江省法学会上海市法学会江苏省法学会浙江省法学会安徽省法学会福建省法学会江西省法学会山东省法学会河南省法学会湖北省法学会湖南省法学会广东省法学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学会海南省法学会重庆市法学会四川省法学会贵州省法学会云南省法学会西藏自治区法学会陕西省法学会甘肃省法学会青海省法学会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学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沈阳市法学会大连市法学会长春市法学会哈尔滨法学会杭州市法学会南京市法学会宁波市法学会厦门市法学会济南市法学会青岛市法学会武汉市法学会广州市法学会深圳市法学会成都市法学会西安市法学会参考资料来源 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简称全国性法学社团)是由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全国性法学社团按照《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和各自章程规定的任务和业务范围开展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活动
中国法学会为全国性法学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
中国法学会依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对全国性法学社团履行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职责
全国性法学社团接受中国法学会的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
全国性法学社团可自愿加入中国法学会,成为中国法学会团体会员
全国性法学社团设立分支机构,须经中国法学会审查同意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全国性法学社团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中国法学会主管的其他社会组织,参照适用章程规定
地方法学会主管的地方性法学社会团体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参照适用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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