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免疫学会组织章程

中国免疫学会组织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为中国免疫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Society for Immunology”,缩写为“CSI”

第二条 中国免疫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免疫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的非营利组织,是依法成立登记并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委会接纳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免疫学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助手,是促进我国免疫学发展和普及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扬民主,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团结广大免疫学科技工作者,树立社会主义职业道德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领导和监督管理,学会办事机构挂靠在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

第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地址:北京东单三条5号 邮政编码:100005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免疫学科技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等学术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促进本学科发展;(二)、出版、发行免疫学科技刊物,音像制品;(三)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普及免疫学科学技术知识;(四)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评选和奖励优秀免疫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学普及作品;培养、发现和推荐人才,奖励优秀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学会专兼职工作人员;(五)加强同国外免疫学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六)组织免疫学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有关免疫学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建议性工作;(七)对国家经济建设中涉及免疫科技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提出政策建议;(八)接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免疫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组织、举办技术展览、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九)开发和推广医药卫生和医学免疫科学技术成果,提高技术咨询和服务;(十)反映本学科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第一条 本会设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外籍会员三类会员

第二条 各类会员条件: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在临床研究、教育科研及药厂等部门从事免疫学工作并:1、具有助研、讲师、主治医师、主管技师、主管药师以上职称及相当水平的科技工作者;2、获得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的免疫学工作者;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学科工作并有实际工作经验者;4、热心本会工作,曾对本会发展做出贡献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团体会员:凡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或个人会员比较集中的单位,经中国免疫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三)外籍会员:凡对我国友好,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寄赠学术资料,沟通信息,能完成学会委托的任务,协助开展国际学术活动,推荐专家来华讲学的外籍免疫学界人士皆可自愿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可成为中国免疫学会外籍会员

第三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经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成为本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由要求入会的单位提出申请,经总会审批备案后,成为团体会员

(三)外籍会员:由本人申请,经本会两名会员介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总会备案后,可成为本会外籍会员,并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四)港、澳、台地区要求加入本会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入会手续

第四条 各类会员享有权利:(一)个人会员: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3、优先参加本会的学术会议及有关学术活动;4、优惠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5、本会举办的评选优秀论文和奖励活动,本会组织的出国访问、考察、出席国际会议,出国进修或参加国际学术组织,所选派的人必须是会员;6、 本会主办的期刊,在稿件水平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发表会员的稿件

本会举办的培训教育及学术会议,会员可优先减少收费;7、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1、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2、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4、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5、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外籍会员:1、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2、可应邀参加本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3、可应邀参加本会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4、外籍会员一般为通讯会员;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决议;(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六)按时缴纳会费;(七)遵守国家有关的科学技术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按本会章程规定办理入会手续,并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按自动退会处理;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提前或延期最长时限不超过1年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制定和修改章程;(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五)通过各项提案;(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投票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经民主协商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若干名

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负责领导学会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应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信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投票表决,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组成原则:(一)理事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二)专家、学者、在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与管理人员比例适当;(三)能够较好地体现新老交替与合作的原则;(四)理事会每届成员调整不得少于1/3;(五)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原则上应控制在理事总数的1/10左右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审计报告;(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讨论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讨论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讨论制定本会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举办学术活动;(十)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不少于两次,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信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投票表决,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在一届任期内四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议,且不派代表列席,将不能作为下届常务理事候选人

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是:(一)常务理事应热爱学会工作,并能保证有适当时间出席相关会议,能够承担学会交办的工作;(二)专业、学科、行业分布比例适当;(三)常务理事应控制在理事会人员总数的1/3之内

第二十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著名专家、学科代头人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三)热爱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工作作风民主

第二十一条 学会负责人任职(一)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届满时)不得超过65周岁

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二)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三)本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四)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五)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社团负责人及分支机构领导人,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一)组织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三)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如秘书长不能专职,则应有专职人员担任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免疫学会要建立具有一定政治水平,有较好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的精干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队伍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会要对办事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进行有计划的业务培训,要关心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的政治和生活等各方面待遇,他们的职务晋升与挂靠单位的职工享受同等权利和待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总会和地方免疫分会会员会费留存比例规定:原则上如为终身会员,会费收入其中2/3交总会,1/3留地方分会;如为普通总会会员则1/2上交总会,1/2留地方分会;如只为地方分会会员则不向总会上交会费

(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并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6年11月3日第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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