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针灸学会组织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针灸学会(以下简称本团体)
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Acupuncture and Moxibustion缩写为CAAM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国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国针灸医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中医药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崇尚社会道德风尚
团结全国针灸医学工作者,促进针灸医学的繁荣发展和普及提高,促进针灸医学人才成长,为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
坚持继承与发扬并重和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本团体要依法维护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广大会员和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行业主管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挂靠在中国中医研究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南小街16号,邮编:1007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开展针灸医学学术交流,组织学科的调研、重点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促进学科间与学术团体间的联系与协作,推动学科发展;(二)出版针灸学术著作、期刊、文献资料和音像制品;(三)开展针灸医学科技的继续教育,推广针灸学术成果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针灸工作者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四)利用多种形式,开展针灸医学科学普及和宣传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针灸医学的认识,使更多的人能够合适、有效的选择和应用针灸增强健康水平;(五)组织开展针灸医学科技决策论证等,提出促进针灸医学发展的政策建议,接受委托承担针灸科技项目评估、标准制定、成果鉴定、专利保护、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针灸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等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组织举办针灸医学科技展览,大力推进针灸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六)组织针灸器材的研制、开发、评审及推广应用工作;(七)评选和奖励优秀针灸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及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学会工作者,发现、培养和推荐优秀针灸人才;(八)对会员进行爱国主义、国际主义和社会主义医德教育,向有关部门反映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针灸工作者的正当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九)加强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世界各国针灸学术团体及学者的友好往来,促进针灸医学的交流与合作;(十)承担政府部门、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团体设个人会员、通讯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不同类别会员的要求:1、个人会员:针灸专业人员、中医、民族医、西医学习中医及相关学科人员,从事针灸医疗、教学、科研、和仪器研制等工作,其专业职称在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专业职称以上者,其他学科热爱针灸事业、参与有关针灸医学工作、专业职称相当的人员、热心并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的管理人员也可做为本团体的会员,会员中的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职称会员,有较高学术威望,从事本专业30年(含)以上,在针灸领域中成绩卓著,有重要贡献,入会时间长,热心支持本团体工作者,授予资深会员;在校就读的院校本科以上学生,自愿申请入会,可吸收为准会员,毕业工作后,可改变会员的名称;2、通讯会员:医学院校毕业,经过针灸专业的系统学习和培训,从事针灸工作或与针灸有关的工作,在学术上有较深造诣,并愿意与我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境外科技工作者;3、团体会员:与本团体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本团体有关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的科研、教学、医疗、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团体两名会员介绍;(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凡委托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针灸学会发展的会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针灸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本团体核准;(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五)通讯会员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通讯会员有优先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学术会议的权利;(七)资深会员终身享有会员资格,并有免费取得本团体年度活动计划和有关资料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针灸医学科技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协助开展本团体事业,自愿捐赠及募集资金;(七)通讯会员应协助本团体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做好本团体与国外的友好交流与合作;(八)资深会员应参与对国家卫生发展战略、政策等的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任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议通过提案和决议;(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组成体现老、中、青结合的原则,每届更新不少于1/3
理事会的人选应为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身体健康、热心学会工作的专家和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工作者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制定本团体章程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十一)筹措、管理学会活动经费;(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热心学会工作;(四)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特殊情况,秘书长为兼职时,应由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原则上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名誉会长和其他荣誉职务
本团体设荣誉理事和顾问
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团体工作有重要贡献、关心支持学会工作,不再担任本团体的理事或常务理事者及有关领导干部,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分别予以表彰或聘任为荣誉理事、顾问
积极支持并赞助本团体工作的国内外医药卫生企业、事业单位,可聘为本届理事单位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除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外,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组织协调相关领域的学术工作,承办理事会交付的有关任务
工作委员会的设立须经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不同学科和专业,由常务理事会通过,设立专业委员会,名称为“中国针灸学会 ××专业委员会”,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成立
第三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20—30人,亦可聘任在本专业学术上造诣较深的老专家若干名为顾问
专业委员会在本会领导下,开展本专业的学术活动,不另立章程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可结合学术年会选举产生,也可由本团体常务理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员可以同时参加两个以上专业委员会,并自认其中之一为主要专业,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国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和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徽为两个同心圆形,内圈上方三个相互交叉的椭圆代表科学技术,中心为医针,周边为艾叶组成;外圈上方书写中国针灸学会,下方为其英文名称
会徽总体象征着团结全国针灸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为世界针灸学会联合会和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的成员,遵守世界针灸学会联合会和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的章程,享有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5年5月18日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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