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全国委员会

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第四章 全国领导机构第二十条 全国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国委员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领导机构

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一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召集

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二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全国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二、审议和批准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制定和修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四、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五条 全国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三、审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全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全国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增补或撤销,会员的接纳、退出或处理;决定常务委员会委员、全国委员会副主席的调整,并提交全国委员会会议批准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

书记处由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

书记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成就卓著的科学家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三十条 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

全国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全国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全国委员会委员职务;常务委员会委员三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因为严重违纪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委员职务,同时终止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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