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学会章程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和《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为规范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西藏科协”)所属全区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区性学会”)组织工作,促进学会组织发展,特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全区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间的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是西藏科协的组成部分

学会要团结和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西藏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促进西藏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做出贡献

第三条 全区性学会要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

第四条 全区性学会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努力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推广先进技术;、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参与自治区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自治区事务的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对全区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提出建议;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标准制定、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和执业资格认证;组织、举办科技展览,编审科技文献,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促进国内外民间科技交流与合作;认定会员资格,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第五条 西藏科协领导全区性学会,对全区性学会承担管理、指导服务工作

全区性学会办事机构行政上受挂靠单位领导

第六条 申请加入西藏科协的全区性学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l、依法登记的全区性学会;2、承认《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3、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4、不与西藏科协所属学会相重复;5、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及科普活动,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6、有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和明确的挂靠单位、健全的办事机构、固定的经费来源

第七条 申请加入西藏科协的程序:1、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全区性科技团体,向西藏科协提出申请;2、经西藏科协全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即为西藏科协成员单位

第八条 全区性学会申请退出西藏科协,须经全区性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提出报告,经西藏科协常委会审议批准,方可办理退会手续

第九条 全区性学会严重违反《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西藏科协常委会通过,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十条 全区性学会领导机构是全区会员代表大会

其职责是:一、制定、修改章程;二、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四、审议学会经费收支情况;五、选举理事会,任免理事

第十一条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应有半数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每3—5年召开一次

召开前,须按有关要求向西藏科协报告并报送有关材料,待西藏科协批复后,方可召开

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全区性学会会代表大会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西藏科协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至少1-2次会议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制定学会活动计划;三、领导所属组织开展活动;四、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五、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六、选举和任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第十五条 理事会应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区性学会理事人数较多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应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七条 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必要时亦可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全区性学会换届及有关重大事项应事先向西藏科协报告并征得同意

学会换届后,及时到西藏科协和民政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全区性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全区性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地(市)学会受地(市)科协领导,业务上受相应全区性学会指第十九条 全区性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专家、学科带头人;三、热心学会工作,工作作风民主

第二十条 全区性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全区性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 员第二十二条 承认全区性学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后成为全区性学会会员

全区性学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外籍会员

个人会员可由全区性学会委托对口地(市)级学会批准,报全区性学会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会员条件:一、个人会员具有初、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及相当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中、高等院校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在一年以上或自学成才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相当学术水平者;获得学土学位以上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

有条件的全区性学会经理事会同意,可吸收学生会员和接纳高级(资深或终身)会员

二、团体会员与全区性学会学科(或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三、外籍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对口学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全区性学会接纳外籍会员应报西藏科学协备案,第二十四条 对本专业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会员,经全区性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学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二十五条 对某一学科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与我区相应学会的科学技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全区性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学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等称号

第二牛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在学会中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学会的活动,3.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4.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2.维护学会合法权益,3.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4.按照规定缴纳会费;5.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第二十八条 全区性学会经费来源一、挂靠单位的支持和自治区科协的补贴;二、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三、有偿服务收入;四、会费;五、学会基金;六、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条 管理一、经费管理1.全区性学会经费应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及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中进行分配;2.全区性学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全区性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二、资产管理全区性学会的资产及国家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私分和任意调拨;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通则》是全区性学会制定章程的依据之一

学会章程应报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备案;第三十一条 全区性学会自行设计和制作会员证、会徽,应报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通则》解释权属西藏科协

第三十三条 本《通则》经西藏科协第四届全区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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