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成员团体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成员团体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协会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的权利:参加协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使用协会的信息资源;对协会工作进行民主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协会章程;遵守协会的行业规范,执行协会决议;教育律师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组织律师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制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对实习律师加强管理;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按规定交纳会费;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个人会员依照律师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协会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的权利: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参加协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享受协会举办的福利;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对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遵守协会行业规则和准则;接受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按规定交纳会费

 地方组织北京市律师协会天津市律师协会河北省律师协会山西省律师协会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辽宁省律师协会吉林省律师协会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上海市律师协会江苏省律师协会浙江省律师协会安徽省律师协会福建省律师协会江西省律师协会山东省律师协会河南省律师协会湖北省律师协会湖南省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海南省律师协会重庆市律师协会四川省律师协会贵州省律师协会云南省律师协会西藏自治区律师协会陕西省律师协会甘肃省律师协会青海省律师协会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新疆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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