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机构设置最高权力机构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机构设置最高权力机构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代表由个人会员组成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

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中担任会长的执业律师为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定修改协会章程;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选举、罢免协会理事会理事;审议会费收取标准;审议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执行机构协会理事会由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是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全国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四年

协会理事成员应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的业务水平,执业三年以上,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协会利益,接受代表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和合理建议

连续两次不履行职责者,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理事会职责:召开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在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增补或更换理事;审议、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和工作报告;其他应由理事会履行的职责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常务执行机构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

每届常务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增选或罢免常务理事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律师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督促和检查理事决议的执行;签署协会重要文件;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协会工作

常务理事会一般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按照理事会的决议研究、决定、部署协会的工作

 日常工作机构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实施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协会日常工作

协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拟定秘书处机构设置方案;制定、实施秘书处各项规章制度;向常务理事会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完成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协调与司法行政等机关的关系

下设机构根据2020年2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官网显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下设8个机关机构,另下设17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和22个专业委员会

 机关机构办公室会员部业务部调研部培训部宣传部联络部国际部专门工作委员会财务工作委员会促进西部律师事业发展委员会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奖励委员会纪律委员会地方律协建设指导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建设指导委员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法律援助与公益法律事务委员会公益法律服务与社会责任委员会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律师行业规则委员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律师文化建设委员会律师教育委员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外事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刑事专业委员会民事专业委员会经济专业委员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委员会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环境、资源与能源法专业委员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业务专业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仲裁专业委员会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反垄断专业委员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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