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历史沿革1950年,在北京召开了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人民律师制度”首度被提出
1956年3月,司法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律师工作座谈会,会议讨论了《律师章程(草案)》和《律师收费暂行办法(草案)》,基本确定了全国律师协会制度的框架,为全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奠定了一定基础
1957年起,律师制度进入动乱荒废期
律师制度的荒废与动乱并不完全与“文化大革命”的时间一致,这里有经济困难和政治运动的原因,但更为重要的是全国实际上并没有根深蒂固的法制观念,更谈不上法治,行政权的过度膨胀和政治压倒一切公权力模式并没有给法治留下任何可以喘息发展的角落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
198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给律师的定位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而律师协会定性为“社会团体”
全国各地依据该《条例》相继成立了律师协会
1986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
2011年12月,第八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完成各项议程后在京闭幕
大会听取并审议通过了《七届全国律协理事会工作报告》《七届全国律协理事会财务工作报告》和修改后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017年10月,报经中共中央组织部同意,司法部党组决定成立中国共产党全国律师行业委员会,简称“全国律师行业党委”,负责指导全国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2018年7月,第九届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京召开,对全国律师行业95个先进党组织和198名优秀党员进行表彰,修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和加强党的建设工作写入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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