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师学会第六章会议

中国工程师学会第六章 会议第三十二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理事长召集,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应于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之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于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会员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临时会议经会员(会员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请求召开之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以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项之决议,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一) 章程之订定与变更

(二)理事、监事之罢免

(三)财产之处分

(四)本会之解散

(五)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

(六)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章程之变更应有全体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体会员(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书面之同意行之

本会之解散,应经全体会员(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三十二条之一会员(会员代表)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会员代表)代理,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以代理一人为限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酌情延期或召集临时会议,由理事长决定之

但每年至少举行四次

会议以过半数为法定人数,监事列席会议

理监事不能出席或列席时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秘书长及各委员会、专案小组负责人列席并得因讨论关涉事项,邀请前任理事长及常务理监事列席会议,理事长并得为决定重要会务召集理监事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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