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师学会第四章 组织第十五条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个人会员人数超过三百人以上时得分区比例选出会员代表,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
第十六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定为壹佰陆拾名,依本会个人会员人数比例选出,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另订之
第十七条本会设理事会,置理事二十七人及候补理事九人,均由有选举权之会员(会员代表)票选之
理事互选五人为常务理事,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一人为理事长
理事长、常务理事因故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十七条之一 本会得设名誉理事若干名,由与本会有合作关系之各专门工程学会理事长担任,并得列席本会理事会
第十八条本会设监事会,置监事五人及候补监事一人,均由有选举权之会员(会员代表)票选之
监事互选一人为常务监事
常务监事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十九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及理监事每届选举由理事会授权司选委员会办理有关选务工作
本会司选委员会委员就上届理事长、上届常务理事、当时在国内之卸任理事长二位及现任常务理事中,七至十三人组成之,并以上届理事长为召集人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及理监事候选人,由个人会员自由向本会登记候选,登记名额为应选名额同额以上,如登记名额不足时由司选委员会提名补足,其补足部份经理事会通过后并列选票,但被选举人不以参考名单所列为限
(一) 上列选票应由司选委员会在选举前二个月内备妥以利选举
(二)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全体会员票选,其选举办法由司选委员会订定,提理事会通过,报主管机关核备后办理
(三) 理监事选举由会员或会员代表集会票选,并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必要时得以通信选举,但不得连续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会理监事均为无给职,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但理事长连选不得连任
本会理监事执行职务,如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事者,除依有关法令及章程处理外,得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罢免之
本会理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即解任,其缺额由候补理监事分别顺序递补,并以补足所补人员之任期为限
(一) 死亡、丧失会员(会员代表)资格者
(二) 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 被罢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条之一本会理事、监事应亲自出席理事、监事会议,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连续二次无故缺席者,视同辞职
第二十二条本会置秘书长一人,并得置副秘书长一人,均由理事长就个人会员中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聘任之,秉承理事长及理事会之命,负责推动本会会务
第二十三条本会为推行会务,得设立委员会,其组织与任务由理事会订定之
本会为推行特定会务,得视需要成立专案小组,其组织与任务由理事会订定之
第二十四条本会为业务需要,得置会务工作人员若干人,其任免与管理办法由理事会订定之
第二十五条本会新旧任理事长之交接,应于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闭会后二个月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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