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师学会第三章 会员第五条本会会员分为下列六类:(一)

中国工程师学会第三章 会员第五条本会会员分为下列六类:(一) 个人会员(二) 团体会员(三) 荣誉会员(四) 赞助会员(五) 学生会员(六) 国际会员第六条凡国内外大学或独立学院毕业者,由个人会员一人之证明,请求入会,经理事会审查合格,照章缴费后,得为本会个人会员

但专科学校三年制毕业者,须有一年之工程经验;专科学校二、五专毕业者,须有二年之工程经验;高工学校毕业者,须有四年之工程经验

第七条凡与工程界有关系之机关(构)、学校或其他学术团体,由个人会员二人之介绍,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得为本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得依其意愿申请为本会甲、乙、丙、丁或戊级团体会员,甲级会员得推派代表五人,乙级会员得推派代表四人,丙级会员得推派代表三人,丁级会员得推派代表二人,戊级会员得推派代表一人,行使会员权利

第八条凡对工程学术、工程事业或本会会务有特殊贡献或杰出成就者,由本会荣誉会员或曾任、现任理监事十人以上之署名推荐,并详列特殊贡献或杰出成就之事迹,经理事会聘设审查小组初审合格后,送请理监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复审,经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理监事之通过,得聘为本会荣誉会员

凡曾任本会理事长者,当然为荣誉会员

第九条凡对工程事业、工程学术或本会会务有特殊贡献而非本会会员者,由理监事十人以上之署名推荐,并详列特殊贡献之事迹,经理事会聘设审查小组初审合格后,送请全体理监事之通过,得为本会赞助会员

第十条(一)凡具有大专校院工程相关科系之学生资格者,由所属系科主任之证明,得向所属学生分会请求入会,经分会审查合格,照章缴费后,得为该分会学生会员

学生会员之会籍,由各分会自行管理并按期将名册向本会报备,本会不个别接受学生会员之申请

(二) 学生会员毕业后,得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之一凡符合第六条至第十条之资格及入会规定,但未具中华民国国籍之个人或未设籍中华民国之机关(构)、学校或其他学术团体得申请为本会国际会员

国际会员之权利与义务依其性质同于本会之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荣誉会员、赞助会员或学生会员

其权利义务依据本章程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凡本会会员有自愿出会者,应具函申述理由,并经理事会认可,方得退会

第十二条凡本会会员言行有损及本会名誉者,经个人会员十人以上之署名检举,报经监事会查明属实者,送理事会将其停权,或送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除名

会员有下列情事之一为出会:(一) 死亡

(二) 丧失会员资格者

(三) 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除名者

第十三条本会会员应有下列之义务:(一) 遵守本会章程、信条及决议案

(二) 担任本会所指定之职务或任务

(三) 缴纳会费(荣誉会员及赞助会员免缴常年会费)

第十四条本会会员应享下列之权利:(一) 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推派之代表有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

(二) 学生会员在本会举办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时,得推选代表参加,其代表有发言权,无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

(三) 国际会员、赞助会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

(四) 本会会员得享受本会所举办各项事业之利益

(五) 本会会员得在本会业务范围内请求可能之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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